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

神氣家族《賦稅人權 全球啟動(中)》

神氣家族《賦稅人權 全球啟動(中)》

記者余羽凡/台北報導
  反映日本一整年社會民情的年度漢字是「稅」!日本國內因為消費稅調漲造成GDP大減,個人消費低迷,也讓人心更為不安。巧合的是在台灣,一連串社會運動、黑心風暴、無感經濟的背後潛藏的危機,其實也是賦稅不公、執法不當,侵害人權的結果,所以在國際人權日前夕,由德國、法國、香港、台灣等國際學者齊聚檢視台灣兩公約施行法上路滿五年成效,並舉辦兩公約與賦稅人權國際論壇,本週六(1/3)上午8:25中視神氣家族節目《賦稅人權 全球啟動(中)》將繼續帶領觀眾一起回到現場和學者專家一起檢視賦稅人權。太極門網站www.taijimen.org 也將同步播出。
 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提到人權的面向很廣,賦稅人權是其中一部分,從民國100年到103年5月有九號大法官解釋與賦稅有關,表示當中有很多侵犯人權的法令,這些都值得政府深切檢討。他舉一個發生在友人身上案例:公務人員強制財產信託,退職後財產從銀行解除信託,結果到最近課房屋稅的時候,竟然稅捐機關沒有把它剔除掉,所以這個不動產轉回來就表示沒有自住,課人家四倍到五倍的房屋稅。他說還好友人懂一點法律,打電話去抗議,稅務機關才幫他轉回來。陳明堂說這些信託資料都很明確的記載,為何稅務人員不主動,還要民眾自己提出更正,造成抱怨連連。
  香港律師潘天蔚指出,香港早就在90年代港英殖民的末期就將兩公約本地化,它跟基本法的地位哪一個比較高還是各方辯論的議題。但無論如何,兩公約已經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,而且香港中審法院也通過各項判決,要求所有法律都需要做合憲性的解釋,實質課稅原則不可能在每一個租稅條文裡面規定出來,但如果遇到爭議,就用憲法的原則來解釋,這一點相當重要!香港追求法治,本身強調司法獨立、科學辦案,那比較少有法不依的狀況,香港沒有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二元分立的問題,不分公法私法,所有糾紛都要通過裁判法院,尤其是到高等法院以上,都是非常優秀的法官,獨立的辦案,沒有裙帶關係,都是公事公辦,所以香港的法治到現在為止,還是維持得不錯。
  德國弗里德里希、席勒、耶拿大學法學院教授Dr.Martina Haderich則高度肯定台灣政府將兩公約施行法提高到憲法之下,一般法律之上,這也表示法院有責任也必須被兩公約所約束,而納稅人也可以引用兩公約來主張權利。她認為納稅人期待在兩公約的基礎上得到適當的課稅對待,如公政公約第2條與第26提的到的無歧視、平等原則,第14條有權受獨立無私之審判、第17條隱私權及經社文第11條等。
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,司法實務應特別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議題,因為兩公約之施行,讓納稅不再只是人民應盡之義務,更重要的是許多憲法保障的權利,尤其是對稅捐之給付應予公平對待。黃俊杰以爭訟近20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,太極門經三審級法院判決無罪確定,無詐欺、無漏稅、無違反稅捐稽徵法,並確定「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,屬贈與性質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」,確定敬師禮為贈與,弟子代辦並非營利販售,與掌門人無關,然而稅務機關卻仍依據違法之起訴書,繼續將敬師禮當做補習班學費,發出違法稅單,人權侵害長達18年,至今依然持續進行中!
  黃俊杰認為此案已涉及宗教、信仰人權及平等對待的爭議。弟子基於精神信仰認同所為之無償餽贈,則性質上應認屬贈與之行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,贈與稅係向贈與人(受教弟子)課徵,而此時其師父受贈之金錢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則屬免稅所得,且受贈人尚無申報之義務。依財政部64年的函釋,理應比照其他宗教團體免納所得稅,不應列入「所得稅法」課徵。因此如果政府以影響團體運作的方式,要求改變敬師禮的性質,就構成對文化團體的歧視,違反經社文公約。
 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也認為,「太極門冤案像一面鏡子,照出現在諸多不足卻沒辦法改進的稅制問題。」黃士洲依其觀察指出,「案子已經確定或已救濟完畢,之後還有不服,如何重啟再審?」他表示,現今技術層面上存在一個隱藏在法條、卻沒辦法凸顯出來的問題: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體系,用非常綿密的組織,把人民權利架空,以非常嚴苛的程序要件,卡住人民訴求翻盤的機制。「再審在判決30天內要提出,一來時間很短;二來除非有發現新事證,按照統計數據來看,幾乎一年不到一件再審,而這一件案子成功的機會非常非常低。」黃士洲據研究認為,人民的勝訴率只有2%到3%。
  長期研究行政法院判決,黃士洲指出,行政法院的法官或審理過程中的代理人的專業性不夠,大法官解釋是人民訴求行政救濟最終的一條路,然而100件到最後可能只剩一件到大法官,中途陣亡的99件,最後得到適用法律本身有違反憲法,一路走來很辛苦。即便案子啟動了,但最高法院以「案子必須發回重核,才知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」為由,導致個案還是沒辦法得到最終的救濟。
    
圖一:德國弗里德里希、席勒、耶拿大學法學院教授Dr.Martina Haderich指出台灣實行兩公約表示法院有責任也必須被兩公約所約束,而納稅人也可以引用兩公約來主張權利。
圖二:香港律師潘天蔚指出,香港早就在90年代港英殖民的末期就將兩公約本地化,香港法院要求所有法律都需要做合憲性的解釋,實質課稅原則如果遇到爭議,就用憲法的原則來解釋。
圖三: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,司法實務應特別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議題,因為兩公約之施行,讓納稅不再只是人民應盡之義務,更重要的是許多憲法保障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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